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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比特币案件(两起与比特币有关的案件)

第一个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法院:合同无效 一起因为挖矿而引起的巨额赔偿诉讼案件刚刚审结,判决合同无效。

本案中合同交易的内容为通过矿机挖矿,以图生成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赚钱。2019年,A公司和B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A公司委托B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增值服务。A公司支付1000万元,B公司采购设别并委托第三方在四川的“矿场”运行。期间B公司支付了18个多比特币(当前价值约6万美元一枚,相当于人民币40多万元),之后就再未交付,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支付278个比特币并赔偿损失。

嗯。如果判赔278个比特币,大概是1亿多一点人民币。看来利润还蛮高。(只是即使赔了比特币,而在中国又受到打击,这也有点麻烦哦)

第二个案件

小伙因偷电挖比特币坐牢5年,出来发现自己成为了亿万富翁。(去年腾讯新闻报道,无法贴链接,请自行搜索查看)

大概是说,一小伙因为挖矿,偷电13万度(折算下来估计在7、8万左右),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一无所有,回家发现10000多个比特币还在,折算价值为7亿多(去年价值,今年会少一点,6亿多点,美元)。

突然暴富,关注点不在偷电上,而在比特币而暴富,并且要感谢坐牢,要不然拿不住。人间故事就是这么传奇!

关于比特币的第一个事实

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无中央发行机构的虚拟货币,从2008年产生到2009年无人问津的开始,到如今的市值超过千亿美元,全球各国对它既爱又恨,但是仍旧不妨碍它继续存在且充当各种角色,或好或坏,或善或恶。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经历了几次变化,从2013年提示风险,到2017年禁止国内机构提供融资、开户等活动,而今年9月份则完全禁止任何与其有关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境外的服务为境内提供服务也是不可以的。就是说,你持有比特币,你无法通过任何手段进行实际的货币兑换。特斯拉公司买车可以用比特币支付的,那么在国内用来买车也不行,马斯克也不敢收。

关于比特币的第二个“事实”

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和复杂的网络来运行,而这些设备都是电老虎。搜索“比特币挖矿耗电量”,得到如下结果(事实打引号,因为不清楚数据的真实性,并未查证):

如果以上数据为真,以中国的深圳的居民用电价格0.65元一度计算,挖矿一年的电费是 1493.7 X 0.65 = 971亿元。显然,工业用电价格要高得多,因此这个数据要大上不少。

这个数字可能超过一般人的想象!而比特币的交易、保存等也是需要耗费大量电能的,这个数据不知道有没有研究结果,但这个数据一定不小。比特币是否成本超高?

中国人民银行也推出了数字货币,但这个货币是否是人民币的数字化?猜测不应该是,要不然和腾讯的QQ币有啥区别呢?

比特币和其他各种虚拟货币,与银行发行的货币,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有中央发行结构,或者控制机构。

最后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保持对它的好奇和关注,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的素质,因为它会衍生出各种法律问题,这些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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