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隐私侵权的抗辩理由(刘安怡 论元宇宙游戏的隐私侵权及治理模式)

隐私侵权的抗辩理由(刘安怡 论元宇宙游戏的隐私侵权及治理模式)

刘安怡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元宇宙游戏是由虚拟现实技术构成,具有互联网性质的大型多人在线游戏。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由虚拟现实空间与游戏规则构成。根据游戏规则以及侵权主体,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侵权行为分为五种:游戏构建规制之内玩家运用技术规则侵权、游戏构建规则之外玩家违反构建规则侵权、第三方突破构建规制侵权以及游戏平台违反初始构建规则侵权,游戏构建规则之内游戏平台运用构建规则侵权。然而,民法典无法完全规制隐私侵权行为,玩家与游戏平台之间的权利不对等,元宇宙游戏技术存在隐私漏洞。根据技术规制原则以及境内外立法实践,元宇宙游戏隐私治理应当从软件层、数据层以及硬件层对技术进行规制,并设立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

近年来,元宇宙引发社会的密切关注。元宇宙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关于什么是元宇宙,学界未能得出统一的定论。根据目前技术的发展程度,元宇宙初级阶段应当是由虚拟现实技术构成、具有互联网性质的大型多人在线游戏。在外国科技媒体heise online的一篇报道中指出,以Metaverse公司(后称Meta)为代表发行的元宇宙游戏《Horizon Worlds》中,已经有玩家向平台反馈在游戏中遭到了陌生人的性骚扰,尽管这样的行为具有虚拟性,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实际损害,但是骚扰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触发了与现实世界相同的神经系统,造成了当事人精神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Meta表示玩家应当在受到骚扰时使用游戏内置的安全功能。但是,并不是每位玩家都可以准确无误地查找、使用安全工具,在玩家精神损害发生后游戏本身内置安全功能也不能成为Meta免责的理由。元宇宙游戏中的骚扰行为广泛存在,侵权人只要退出游戏,并在再次上线后以全新的身份进入,那么将难以对该侵权人追责;法律规制未能关注到新兴发展的元宇宙游戏中的诸多乱象,针对该领域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因此,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问题亟待讨论与解决。正如马克·A.莱姆利与尤金·沃洛赫所说的:“虚拟现实技术的存在本身一新的方式对现有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挑战,这些方式可以阐明法律在现实世界以及虚拟世界中对自由和伤害所做的假设,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值得关注虚拟现实法律的发展规律。

本文将围绕目前已有的《Horizon worlds》《VR chat》以及《Zenith:the last city》三款元宇宙游戏进行讨论,分析元宇宙游戏中特殊的隐私类型、侵权行为构成,并结合目前境内外立法实践分析元宇宙游戏中隐私保护治理模式。

一、元宇宙游戏

约翰·赫伊津赫认为,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在特定的时空进行,遵循自愿接受但绝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游戏的想象已经由现实中头脑构造的虚拟世界向网络游戏里的真实画面转变。比如将虚拟游戏场景融入现实生活,头戴虚拟设备与世界各地的人聊天。虚拟现实游戏发生于网络虚拟空间,其虚拟性不再依靠人们的想象,而是由三维沉浸式空间进行展示,通过代码创设虚拟现实世界的游戏规则。虽然对于元宇宙的概念存在争议,但是元宇宙的发展处于初级雏形阶段已经逐渐成为共识。本章主要对元宇宙游戏进行综合介绍,指出元宇宙游戏的概念以及特点。

(一)元宇宙游戏的概念

伯纳德·舒兹在其书中指出游戏的定义:玩一场游戏,是指玩家企图达成一个特定的事态(前游戏目标),过程只用规则所允许的方法(游戏方法),但是这些规则只允许玩家使用低效率的方法而非高效率的方式(构建规则),并且玩家必须接受这些规则否则游戏无法进行(游戏态度)。根据舒兹对游戏的定义,元宇宙游戏的概念为:玩家运用虚拟现实设备与互联网进入三维沉浸式虚拟现实空间,达成独立于游戏之外的特定状态,在游戏过程中只用电脑游戏程序所允许的方法,游戏开发者构建规则而玩家在遵守该规则的前提下运用某种游戏技巧与元宇宙游戏中的人与物互动,达成游戏目标。在对元宇宙游戏进行了明确的概念的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将会对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进行分析。

(二)元宇宙游戏的特点

虚拟现实游戏属于网络游戏的一种,网络游戏是指可以运用互联网,主要强调参与感、体验感和社交互动性的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即当今网络游戏的主流——MMORPG(Massive Multiplayer Online Role-Playing Game)。MMORPG游戏的特点是为玩家创造了一个持续且逼真的虚拟世界,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自由地进行游戏,玩家离开游戏之后,这个虚拟世界在网路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主机式服务器里继续存在,并且不断演进,这里没有强制性和固定的游戏方式,适合所有类型的游戏玩家。

虚拟现实技术,也叫做VR技术,是指基于计算机模拟产生可交互的三维立体环境,通过对使用者感官的模拟,令其产生身临其境的临场感。虚拟现实技术具有三个特性:沉浸式、交互性以及由电脑生成空间的特性。沉浸式意味着以玩家为中心经历的如同真实世界,玩家在认知上无法区分真实和虚拟,因为当前的VR头盔实现了视听沉浸,用户可以感知到虚拟世界的一切。交互式是指用户和环境之间有两种交互方式,用户影响环境或者环境作用于用户。电脑生成是指虚拟现实环境是基于电脑产生的,数字符号会传送到玩家的感官系统。

二、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关系

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让虚拟世界变得更加真实,与现实世界交织,并且影响程度正在超越现实世界。大卫·J.查尔莫斯预测,在一个世纪之内,我们将拥有无法与非虚拟世界区分开来的虚拟世界,虚拟现实就是真正的现实。然而,在元宇宙游戏越来越还原真实世界的时代背景下,不同于以往的隐私问题发生了。比如,《VR chat》中玩家会被其他玩家骚扰,但由于虚拟现实世界的虚拟性,同样的侵权行为在虚拟世界中并无法得到规制。怎样正确认识并应对虚拟现实空间中的隐私问题,了解虚拟世界为现实世界带来的挑战,寻找解决与规制的途径,成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此,在对元宇宙游戏进行了明确的概念的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将会对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进行分析。

(一)元宇宙游戏隐私的分类

本文采用二元论的隐私权体系,将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界定为空间隐私和信息隐私。空间隐私主要表现为玩家通过游戏设置将自身从元宇宙游戏中隐去,让自己的活动不为他人知悉,以此来维持自身的精神和心理活动安宁。元宇宙游戏中的空间隐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由技术构造并且能为玩家实际感知。比如在元宇宙游戏《Horizon Worlds》中,游戏开发者为玩家们设置了一套社交隐私保护屏障,以玩家为中心形成一个半径为四尺的立体保护屏障,类似于在一个三维空间中形成了社交保护“气泡”。信息隐私主要表现为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其游戏行为、与其他玩家互动使用的语言、虚拟现实设备收集到的眼球追踪信息以及其他可以通过玩家活动推知玩家的个人信息。在元宇宙游戏中的分析技术可以从个人信息推知玩家的私密信息,玩家与游戏平台签订隐私协议,同意平台收集个人信息实际也向平台交付了私密信息。

同时,元宇宙是物理意义上的信息空间,三维空间与二维信息在此交汇融合。对于玩家来说,在虚拟现实中他们的感觉经历了真正意义上的空间,但是对于虚拟现实技术来说,这种场景的转换是由计算机数据记录的信息。元宇宙游戏将空间与信息融合在一起,信息构成了空间,空间记录了信息,每一次玩家进入虚拟社区空间之中,往来于不同人群,不仅是一次虚拟空间的穿越,也是呈现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记录。

(二)元宇宙游戏隐私的构成

元宇宙游戏的隐私由游戏规则与虚拟现实技术共同塑造,虚拟现实技术构架出了无限的空间,而游戏规则对虚拟现实空间进行限缩,决定了玩家在这个空间中的行为,进而塑造着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在元宇宙游戏当中,专业图形处理计算机的作用是实时的绘制和删除游戏中的场景,为元宇宙三维立体空间提供算力支持。软件系统在元宇宙游戏中的作用是为游戏开发者构建出一个元宇宙游戏空间提供模型支持。数据库是存储大量的数据的地方之所在,虚拟现实技术为了给玩家沉浸式体验需要不断地变换场景,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数据需要由数据库来保存。输入设备与输出设备相当于与玩家之间的交互,玩家可以感受到这个世界的存在。由生成虚拟现实空间的技术构造可以看出,虚拟现实空间由可以无限生成的数据与代码构造而成,能够实现现实空间所没有的具有无限性。

虚拟现实中的游戏规则是构成元宇宙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同舒兹认为游戏规则是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规则,不游戏”。游戏规则有两类,一类游戏规则与前游戏目标有关,即构建规则,另一类规则与游戏目标相关,即技术规则。技术规则是在构建规则的范围内运作,如果违反技术规则,通常会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玩的不好,但违反构建规则的话,就无法再进行游戏。在元宇宙游戏中,游戏开发者通过代码与算法构建规则,即游戏中的构建规则。玩家运用游戏技术规则,在游戏构建规则下行动。

在多样的游戏构建规则的语境下,本文主要集中讨论元宇宙游戏中隐私保护的构建规则。网络制。据此,在虚拟现实系统中的分层为:作为硬件物理基础的计算机、输入设备、输出设备,作为内容层的应用软件系统和数据库以及构建规则的代码。根据元宇宙游戏的网络分层,隐私保护的构建规则可以分为两类:“初始游戏构建规则”以及“游戏中的构建规则”。“初始游戏构建规则”是指玩家在进入元宇宙游戏之前需要同意游戏平台制定的隐私协议,“游戏中的构建规则”是指玩家在游戏时强制玩家遵守的隐私规则,根据游戏中隐私的分类,游戏中的隐私构建规则分为信息构建规则和空间构建规则。信息构建规则是指游戏平台使用的隐私保护技术保护私密信息,比如通过隐私加密技术保护存储玩家数据的信息库,而空间构建规则是游戏平台的程序设置保护个人私密空间。在游戏中,其他玩家不能够侵入玩家通过构建规则设定的隐私范围。

图一 各游戏规则之间的关系

(三)游戏规则下的隐私空间划分

游戏规则与虚拟现实技术共同塑造了元宇宙游戏空间。虚拟现实空间是无限的,游戏规则是多样的,不同的游戏规则决定了虚拟现实隐私空间的划分。结合目前市面上存在的大型多人在线元宇宙游戏,本文通过游戏规则按照时间顺序对虚拟现实隐私空间进行初步划分:

首先,在《VR chat》中,玩家可以透过“世界”页面来创建“房间”,并且可以通过虚构角色彼此交流。玩家创建的房间可以设置进入的人数、进入人的身份等,房间当中拥有着明确的等级分级,也可以将其称之为信任等级,主要以颜色作为区分。游戏中社交基础功能可以允许玩家隐藏其他玩家模型或将玩家拉黑。通过游戏规则设置的空间可以是由彼此之间有联系的朋友创立的空间,这种空间更倾向于保护群体内部的隐私,群体成员之间的信息一般是可以交流共享的。同时玩家也可以创建一定人数的房间,邀请不同的玩家加入,这种空间更为开放。信用等级和社交设置为玩家在开放空间中的交流提供了一定的隐私保障。

其次,《Horizon Worlds》分为三个“大世界”,Game(游戏)、Attend(活动)、Hangout(社交广场)。每个大世界再由多个小世界组成。一般来说,单个空间能容纳8名玩家,当玩家选择进入一个游戏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分配房间。玩家也可以开启一个私密房间,只有被邀请的人才能进来。如果玩家启动了安全模式,将会进入一个单独的密闭平行空间,不会被任何人看到或者听到。退出安全模式,就会回刚才停留的交互世界。特殊的安全模式也模糊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只要玩家愿意,就可以通过系统内置的隐私规则设置将公共空间转变为私人空间。

最后,《Zenith:the last city》游戏拥有一个大规模的开放世界,玩家可以选择成为这个世界中的各种角色并自由探索游戏世界,同时Zenith不会限制每片区域可同时有多少人。这款游戏在社交设置上主要为屏蔽其他玩家的声音。Zenith的空间一般来说可以定义为一个公共空间,同时游戏规则未为玩家提供屏蔽他人的选项,仅仅设置了静音其他玩家的功能。

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关系产生于由虚拟现实技术以及游戏规则构造出的空间。传统意义中的空间隐私通常是指私人空间的隐私,即私人生活不受打扰,随着监视监听技术的发展,私人空间的隐私逐渐向公共空间扩展。不同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中的隐私,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可以通过游戏规则设置如同物理世界般的障碍,屏蔽、静音其他玩家的效果,形成一个属于玩家自己的私密空间。一般隐私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合理隐私期待、情景原则等需要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或结合上下文语境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隐私侵权,但是在元宇宙游戏中,隐私侵权的判断可以通过游戏规则划分一个详细的标准,技术的手段决定了个人的私密空间的范围大小,也决定了在一个游戏中玩家能享有怎样的隐私。

(四)元宇宙游戏隐私的特点

1.主体范围广:

在虚拟现实游戏中,玩家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比如《VR chat》,作为一款最为成熟的虚拟现实元宇宙社交游戏,世界各国的玩家可以设计好自己的虚拟形象,戴上头盔,游玩在虚拟现实空间中,使用多国语言与其他人进行沟通。然而,由于玩家可自全球各地,如果发生了隐私侵权,侵权行为人可能在其他国家,只是通过网络与设备在虚拟现实游戏当中与其他玩家出现在了一个空间当中,这时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进行管辖。

2.主观认知不同:

隐私本身来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在我国,一般认为,隐私权在内容上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的自主决定。在元宇宙游戏中,隐私权中私人空间的概念发生了改变,因为隐私主体会对侵犯空间隐私权的行为有不同的认知。由于虚拟现实游戏的游戏性与虚拟性,玩家们在虚拟现实空间中对人们之间的交往距离有不同的测量方式,对一些玩家来说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可能另一些玩家看来只是游戏行为,并不侵犯隐私。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隐私更像是生物学中空间范围的划定,不同类型的人们对隐私空间的需求有所不同。

3.依靠硬件设施:

元宇宙游戏基于虚拟现实头盔、增强现实眼镜或者智能手机以及计算机系统的算力运行,玩家可以通过连接互联网进行大型多人游戏。元宇宙游戏的核心在于虚拟现实技术,该技术是指基于计算机模拟产生可交互的三维立体环境,通过对使用者感官的模拟,令其产生身临其境的临场感。大卫·查尔斯指出,“虚拟现实”是一种电脑为基础的真实。如果没有虚拟现实设备这样的硬件设备存在,从视觉,听觉以及触觉的角度为玩家构建出三维的虚拟现实空间,那么玩家只能从二维的电脑屏幕上获取游戏的乐趣。

三、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侵权行为

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可以通过游戏规则进行保护,比如游戏中的空间构建规则可以阻止其他玩家侵入玩家的私密空间;初始游戏构建规则要求玩家与平台订立隐私协议,游戏平台通过信息构建规则保护玩家私密信息。不同的元宇宙游戏规则存在多样的隐私保护设置,这也意味着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侵权行为将会不同于现实世界。本文以元宇宙游戏规则为划分标准,将隐私侵权行为划分为游戏构建规则之内的隐私侵权、游戏构建规则之外的隐私侵权,以及游戏构建规则中的隐私侵权,由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在游戏规则下的玩家、第三方甚至游戏平台本身都会运用游戏规则实施隐私侵权行为。

表一 游戏中各方主体的侵权行为

(一)游戏构建规则之内的隐私侵权

游戏构建规则之内的侵权行为是指,当一些玩家没有使用空间构建规则设置隐私保护时,或者空间构建规则设置不足以保护玩家的隐私时,侵权玩家在不违反空间构建规则的前提下运用多样的游戏技术规则,对玩家的隐私进行骚扰、跟踪和窥探等物理手段侵权。康德认为,法是“在地面上分清你我的法律”,标准、规则和建构在此构成了一个空间上具体的统一体。元宇宙游戏中的构建规则是在虚拟现实空间中分清玩家与非玩家之间的“法”,一旦个体接受了元宇宙游戏初始构建规则,即成为元宇宙游戏中的玩家。游戏构建规则之内的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为:双方均接受初始游戏构建规则、侵权人运用游戏技术规则侵权、以及被侵权人未设置空间构建规则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1.双方均接受初始构建规则:

初始游戏构建规则是指玩家在进入游戏之前与游戏平台签订的隐私协议。只有游戏双方都同意游戏平台制定的隐私协议,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才具有元宇宙游戏的玩家资格。比如在《VR chat》中,玩家在进入游戏之前需要同意游戏平台制定的《VR chat隐私政策》。在首次创建账号之后,需要勾选“我已阅读隐私协议”,从而获得游戏资格,如果玩家拒绝协议,通常无法进入虚拟现实游戏。

2.侵权人合理运用游戏技术规则:

当侵权玩家与被侵权玩家同意初始游戏构建规则,进入元宇宙游戏之后,元宇宙游戏平台会运用技术为玩家构建出一套隐私保护模式,玩家可以选择开启或拒绝使用,这套通过技术构建的隐私保护模式被称为“空间构建规则”。一般来说,侵权玩家会在空间构建规则的规制范围之下,通过多样化的游戏技术规则完成对被侵权人的隐私侵犯,这种游戏技术规则通常符合游戏中的空间构建规则而不符合法律规范。上述玩家都是在游戏空间构建规则的范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玩家能够实施这样行为的前提是被侵权玩家未开启游戏设定的空间构建规则或游戏平台未设置空间构建规则。

3.被侵权人未运用空间构建规则:

被侵权人未运用空间构建规则主要是指被侵权人没有使用空间构建规则设置个人隐私保护,或者空间构建规则不足以保护元宇宙游戏中的个人隐私。此时的情况主要是指被侵权人没有使用空间构建规则设置个人隐私保护,或者空间构建规则不足以保护虚拟现实游戏中的个人隐私。在“Quivr性骚扰案”以及“VR强奸案”中可以看出被侵权玩家未运用空间构建规则的细微区别。“Quivr性骚扰案”发生是因为游戏平台未能设置相关的游戏构建规则,玩家无法通过构建规则设置隐私保护。针对这样的问题,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后游戏平台增加了玩家可以用游戏手势将侵权玩家推开,或者传送至其他地点的空间构建规则。

“VR性骚扰案”中玩家本可以通过游戏中的安全设置,即空间构建规则防止其他玩家性骚扰,比如在《VR chat》中通过仅朋友可见或所有人都不可见的设置排除其他玩家。然而被侵权玩家没有设置所有人不可见,将自己的虚拟化身暴露于侵权玩家的视野范围内,为侵权玩家运用游戏技术规则实施“强奸”提供了机会。

(二)游戏构建规则之外的隐私侵权

游戏构建规则之外的侵权是指,玩家、第三方、或者游戏平台突破、利用以及违反游戏构建规则,造成被侵权玩家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的隐私受到侵犯。由于元宇宙游戏中的主体不同,其违反的构建规则的方式和目的也有所不同,比如作为元宇宙游戏中的玩家,需要首先同意初始游戏构建规则,其次在游戏中的构建规则中运用游戏技术规则侵权。而作为元宇宙游戏的第三方,一般不会参与游戏,即不与平台通过初始游戏构建规则建立法律关系,而是利用游戏构建规则,突破元宇宙游戏的隐私保护技术,达到侵犯个人隐私的目的。而游戏平台的隐私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违反与玩家订立的初始游戏构建规则,违规收集、使用、泄露个人私密信息。

1.玩家突破构建规则,该行为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侵权双方均同意初始构建规则、被侵权人使用空间构建规则、侵权人非正当使用游戏技术规则。双方均同意初始构建规则是指侵权与被侵权玩家均同意平台制定的隐私协议,获得进入玩家的游戏规则;被侵权人使用空间构建规则是指,游戏中被侵权玩家在运用了游戏平台提供的空间构建规则保护个人的隐私时,一般意义上其他玩家在违反游戏平台构建规则的前提下侵犯个人的私密空间隐私。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玩家突破了游戏空间构建规则或信息构建规则,运用诸如游戏作弊程序或软件,强行进入玩家的私密空间或者收集窥视偷听玩家的私密信息,从而达到骚扰、获取私密信息的目的。

在《Horizon Worlds》中,尽管玩家可以通过设置“社交气泡”这类隔绝他人的社交屏幕,但是游戏隐私设置是通过代码完成,不能保证其他玩家不会破解这类代码以侵犯其他玩家的隐私。这种行为就如同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监视监听或者骚扰现象。在美国1931年肯塔基州上诉法院审理的罗德诉格雷罕(Rhodesv. Graham)案中,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窃听了原告的电话,并安排速记员对电话的内容进行了记录。这些利用技术手段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将传统的物理空间建立起的监视的屏障消解,这种手段不仅将会一直存在于人们的物理空间生活当中,也会延续到虚拟现实游戏当中。

2.第三方利用构建规则,该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第三方未同意初始游戏构建规则,在构建规则下通过非物理手段侵权。第三方未同意初始游戏构建规则是指第三方没有与平台签订隐私协议,即没有玩家与游戏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没有同意初始游戏构建规则的前提下,第三方不具备玩家资格,因此第三方利用游戏构建规则实际是不与游戏平台产生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达到侵犯玩家隐私的目的。

由于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构建规则实际是由代码以及算法构建而成的技术手段,因此第三方利用构建规则隐私侵权实际是一种非物理手段侵权,主要表现为窃取玩家的私密信息。在元宇宙游戏中,第三方通过非物理手段进入数据库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将会比传统的通过窃听或者盗取电脑数据更为严重,其涉及到的个人私密信息将不再是个别玩家,而是游戏中的整体。然而,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问题将会更加严峻,“喂养”机器的数据不仅是电脑中的文字语言和语音信息,还有通过虚拟现实设备从玩家的角度收集到的敏感个人信息,眼球追踪技术可以通过玩家视线停留时间推测玩家的喜好、设备定位系统可以记录房间家具布置、高度测量系统可以检测玩家的身高、运动游戏数据可以推测玩家消耗的卡路里,这些通过虚拟现实设备收集到的个人生物信息为机器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料”。玩家在虚拟现实世界看到的风景、听到的声音甚至作出的选择背后将都有人工智能的“影子”。

最典型的是游戏平台通过收集广泛的人类数据构架庞大的数据库以实现机器学习神经语言程序(简称NLP),从而理解人类的情感,最终将机器学习的成果反馈给用户。大量个人信息被汇聚在数据库中,一旦被第三方或侵权玩家窃取,将会对一般玩家的个人隐私造成巨大威胁。

3.游戏平台违反构建规则,该行为包括订立初始游戏构建规则、游戏平台不作为以及违规收集、使用泄露私密信息。游戏平台是制定初始游戏构建规则的主体,在隐私保护方面具体表现为制定隐私协议,要求玩家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同时规定游戏平台与玩家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游戏平台作为元宇宙游戏规则的设计者,当其接到了玩家的隐私侵权举报时置之不理造成损害发生,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游戏平台的构成侵权。最后游戏平台违规收集、使用与泄露私密信息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违反初始游戏构建规则的隐私侵权行为,因为游戏平台并没有遵守与玩家制定的隐私政策,超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收集、处理个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构建规则之外的隐私侵权这一前提之下,玩家与第三方之间的侵权手段具有相似之处,即均通过破解游戏中的信息构建规则来侵犯玩家的隐私。二者的区别在于,玩家既可以违反空间构建规则也可以违反信息构建规则,即既可以收集被侵权玩家的私密信息,也可以在虚拟现实游戏中运用游戏技术规则对被侵权玩家实施性骚扰、跟踪偷窥等侵权行为。而第三方仅能运用信息构建规则侵权,这类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收集个人的私密信息,也可以实施偷窥、骚扰等非物理方式侵权。可以看出,在通过违反信息构建规则的角度来说,二者具有一致性。因此,玩家通过游戏作弊程序侵权的手段也可以运用于第三方,第三方的非物理手段侵权也可以适用于玩家。

(三)游戏构建规则中的隐私侵权

游戏构建规则中的隐私侵权是指,游戏平台在不违反初始构建规则的前提下,即遵守与玩家约定的隐私协议,不侵犯玩家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但是通过其他手段侵犯了玩家的私人生活安宁。具体表现为运用多样的营销手段,比如设置令人眼花撩乱的广告牌、播放无限循环的广告词,占用、吸引玩家的注意力,最终达到推销商品与服务的目的。这样的营销手段分为两种,第一,游戏平台通过空间构建规则,在为玩家设置的隐私空间范围内进行侵犯玩家的私人生活安宁。第二,游戏平台通过信息构建规则,参照目前营销主体对待手机和电脑用户的营销方式,发送各式各样的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在由数据和信息构建出的虚拟现实空间,这样的情况将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玩家进入元宇宙游戏,穿戴的虚拟现实设备就能将玩家的各种信息暴露:眼球追踪技术可以得知玩家在哪里停留的视线最长,从而预测玩家的喜好、性格甚至心情;元宇宙游戏的身体卡路里消耗记录可以推知玩家的运动能力,从而推送适合玩家的运动设备;虚拟现实显示屏成为了推销商品的最好场所,玩家的视野所到之处皆为广告。正如肖莎娜·祖博夫提出的监视资本主义,游戏平台最初收集分析玩家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玩家游戏体验,然而随着收集信息的增多,游戏平台发现了“行为剩余”(The discovery of behavioral surplus),通过这种识别玩家的行为(rendered behavior)方式,平台可以获取额外的利润。

四、现有法律解决路径及其不足

在元宇宙游戏规则之中,各方主体依据游戏规则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了新的隐私关系产生。尽管元宇宙游戏通过技术设置保护玩家的隐私,但是游戏规则本身可以被各方主体突破。此时被侵权玩家可以通过向游戏平台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或者寻求法律的保护。以我国法律为例,下文将对目前现有法律的解决路径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一)玩家依据民法典之维权路径

当侵权人通过游戏构建规则骚扰被侵权玩家时,实际侵犯了被侵权玩家的私密空间。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子空间等虚拟空间的概念也包含在了私密空间中。如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即使不盗取信息,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可以推知,虚拟现实空间的隐私权也可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依据民法典之规定,私密信息是指任何个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只要该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当侵权人突破构建规则收集个人私密信息时,被侵权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而言,私密信息可以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家庭隐私以及通讯秘密。尽管获取相关信息的网络经营者或者掌握个人私密信息的机要人员、档案管理员或医生获得隐私的行为合法,但是未经权利人公开或者泄露,也构成侵权行为。在元宇宙游戏中,游戏平台会通过隐私协议和虚拟现实设备收集大量玩家个人信息,其中就包括了玩家不愿意为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当这些信息被其他主体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在被侵权玩家向游戏平台举报侵权行为,而游戏平台不作为或者游戏平台本身侵犯了玩家隐私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游戏平台构成侵权。

(二)执行困难与终端责任原则

当隐私侵权的范围从行为人侵权扩张至互联网公司的技术侵权时,原告的诉求从请求侵权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变为了请求互联网公司通过技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然而,技术手段通常是价值中立的,互联网公司作为被告通常运用技术手段客观反映了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抗辩,主张自身并未侵权。同时,即使法院判定互联网公司侵犯隐私权,法院也无法通过自身的强制执行力去协助受害人排除妨害、消除威胁,而是通过判决监督互联网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停止侵害。游戏平台是传统法律规制和司法裁判路径最终落实并执行隐私保护的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停止妨害、消除危险。最终有权执行法院判决的仍旧是游戏平台,而不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行为禁令或法院强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民法典对互联网公司的规制仍旧采用了基于技术工具理论范式的“终端责任”原则规制技术,将希望寄托于通过终端责任威慑以防止技术研究与应用造成的损害,然而这种损害只是对风险转化为现实的一种事后补救路径。技术工具理论的主导观点认为,技术是社会发展的一项工具,其具有中立性,并不受到政治的支配,具有效率和理性。当互联网平台用户的隐私受到了技术侵犯,比如在搜索引擎记录了以往个人不愿意为人知晓的个人信息、自己的阅读偏好通过技术设置为外人所知晓等实际发生的司法判例中,当互联网平台用户的隐私受到了技术侵犯时,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判断互联网公司是否运用了技术实施了隐私侵权行为,并且将技术造成的风险转移到技术终端的互联网公司,以此来规制技术应用造成的损害。从司法判决“终端责任”原则规制技术可以看出,我国法院采取的是一种技术工具理论的主流观点,即通过规制互联网公司这个技术终端平台就可以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隐私问题,这种“终端规制”可以在损害发生时保护用户的权益,但是无法提前预防技术开发带来的隐私问题。

(三)技术水平尚未达标

由于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构建规则实际是由代码以及算法构建而成的技术手段,因此第三方利用构建规则隐私侵权实际是一种非物理手段侵权,主要表现为窃取玩家的私密信息。在虚拟现实游戏中,第三方通过非物理手段进入数据库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将会比传统的通过窃听或者盗取电脑数据更为严重,其涉及到的个人私密信息将不再是个体,而是游戏中的每一位玩家。因为在机器学习的过程中庞大的数据库涉及到了数量庞大的个人隐私信息,比如应用平台会将每一次用户与客服机器人的交谈、人工智能的对话(如苹果的Siri、亚马逊的Alexa、谷歌助手等)、以及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信息记录在数据库中。

Meta目前正在研发的智能语音助手 Builder Bot,其将 Project CAIRaoke 技术运用其中,旨在完善目前AI语音助手无法识别人类语境、分析人类思想,即时变通提问等缺陷,实现用户与语音助手“端对端”的实时交互对话。这样强大的人工智能需要大量的个人数据“喂养”,其中不乏个人私密信息,虚拟现实设备能够收集到的数据还包含了玩家身高、体重、视线停留时间等敏感个人信息。大量个人信息被汇聚在数据库中,一旦被第三方或侵权玩家窃取,将会对一般玩家的个人隐私造成巨大威胁。构建了 Project CAIRaoke 技术主要有自然语言理解(NLU)、对话情景追踪(DST)、对话策略(DP)、以及自然语言生成(NLG)四项子技术,自然语言程序一项机械学习的锻炼就需要大量个人数据,四项技术整合所需数据量将远超自然语言程序,数据隐私风险将显著提高,比如下图:

图二 语言模型与数据量图

图(a)与图(b)介绍了近年来模型尺寸和训练数据量之间的关系,图(c)介绍了训练设施的尺寸对模型表现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将会极大的增加语言模型的风险。针对这项技术中存在的隐私问题,开发者们作出的回应是将会研发隐私辅助技术。比如,通过Meta的智能眼镜(Ray-Ban Stories)和网络站点(Portal),使用语音命令是可以选择的,用户可以删除或查看自己的语音命令,并且有权利关闭语音存储功能。但是,在Meta要创立世界上最强大的人工智能的宏大愿景前,由虚拟现实设备收集玩家海量数据构成巨大数据库作为人工智能的“学习资料”,开发者们的隐私辅助技术是否属于螳臂当车?

虚拟现实游戏《Horizon worlds》研发的致力于辅助玩家的AI系统为例,该系统会如同“幽灵”一般通过玩家的视线感受虚拟世界,收集超出传统计算机NLP的大量数据进行深度学习,从而完成AI系统的智能化。这项技术本身没有问题,因为其为完善目前人工智能无法与人自主交谈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其风险在于,用于AI学习的数据库中大量数据一旦泄露将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同时,尽管AI系统的开发专家保证会通过多种技术手段保护玩家的个人隐私,但是技术本身就存在无法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因为隐私本身就是主观的,并且随着场景和语境不断变化,在一个亲密的群体中可以共享的信息不代表在群体之外可以传播,技术很难识别出这一点。目前用于训练机器的数据技术隐私风险主要有模型提取攻击、属性推断攻击、特性推断攻击和成员推理攻击。而运用语言模型等技术进行隐私保护面临着隐私情景化、难以被机器识别、群组隐私难以识别、人们对隐私的认知有所不同等多元化、无法统一、难以解决的技术困难,对隐私的语言模型保护无法做到与数据训练导致的隐私风险相匹配。仅靠技术手段保护隐私无法实现彻底的隐私保护,技术手段并不完善。因此,在隐私风险较高与隐私技术保护人们的隐私的前提之下,玩家或者第三方均可以通过非物理手段突破游戏中的构建规则进行隐私侵权,在虚拟现实游戏中的技术手段侵犯隐私仍旧需要法律规制。

(四)游戏平台的单方面契约

元宇宙游戏空间是一种限制开放性空间。限制开放性空间是指虽然对社会公众开放,但设置了准入资格。如同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游戏平台是元宇宙游戏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进入元宇宙游戏空间中,只有购买了虚拟现实设备的玩家才获得进入元宇宙游戏的“门票”,并需要同意元宇宙游戏平台的各项要求。由此可知,元宇宙游戏平台是隐私契约的单方面制定者,在契约解释与执行上相对强势。当玩家进入游戏中,游戏平台会以诸如记录玩家的运动量、与其他玩家保持联系等理由收集玩家的个人信息的理由,或者通过设置游戏规则对玩家的行为和活动范围加以限制,并将这些要求体现在隐私保护政策当中,如果玩家不同意这些政策将不能进行游戏。这种合同通常冗长难读,且一般放大了游戏平台的权力而减轻责任,用户属于合同接受方,通常为使用游戏产品而“虚假”同意。在元宇宙游戏中,游戏平台设置的游戏规则由代码执行,是虚拟现实世界中的法律,以游戏平台合同法为基础的契约的效力要大于传统的法律规范的侵权责任,被侵权玩家受制于平台的隐私协议而较难通过传统法律规范维权。

下表通过对比上文三种游戏中的隐私政策,可以直观的显示出这一观点:

表二 各游戏隐私政策之比较

由表中隐私政策字数与阅读时长可知,最短的一份隐私政策也有将近三千五百的英文字符,一般人阅读并理解需要的时长为半个小时。有游戏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涉及范围可知,游戏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难以区分该信息到底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不愿意为人知晓的隐私信息或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保护的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同时,游戏平台对用户的权利多加限制,如果玩家选择不提供个人信息或不同意隐私政策,将会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而游戏平台通过这份隐私协议将获得较大的权利,将信息与第三方平台共享,同时不用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平台负责,而对于用户的“知情同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知情”与“用户虚假同意”。

五、元宇宙游戏的隐私治理模式

上文介绍了法律隐私规制的问题:首先,在个人与互联网隐私侵权纠纷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判决最终通过互联网公司技术手段执行,民法典人格权中规定的传统强制措施无法运用于互联网技术,对技术的规制依然通过“终端原则”规制技术,无法预防技术带来的侵权风险。最后,玩家与游戏平台订立了不平等契约,游戏平台通过冗长的隐私协议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玩家作为使用者只能虚假同意。针对上述问题,本章将会结合国内外立法趋势,探寻元宇宙游戏中的治理模式。

(一)治理模式下的技术规制原则

刘铁光以技术批判理论为基础范式,提出了四条技术规制原则。基于这四条技术规制原则,指出元宇宙游戏中技术规制路径下的技术规制原则: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相结合规制原则、清晰的责任制度原则、技术民主原则。

1. 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相结合规制原则。

在元宇宙现实游戏中对玩家隐私的保护不仅可以通过对游戏平台或侵权人侵权进行事后保护,也可以通过对虚拟现实中涉及到玩家隐私的技术本身进行规制。

2. 清晰的责任制度原则。

技术批判理论认为在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结合的基础上,从技术研究到最终的技术应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清晰的责任制度。元宇宙游戏如网络空间架构,分为数据层、软件层与硬件层,元宇宙游戏的内容属于软件层,玩家在其中游戏产生的数据属于数据层的内容,硬件层则属于玩家购买的虚拟现实设备以及互联网连接设备。每一层都存在技术研发、技术生产与技术运用环节,对每个环节的规制可以转化为下表的关系:

表三 网络分层与虚拟现实技术的关系

3.技术民主原则。

尽管元宇宙游戏中的空间隐私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为玩家带来了便利,但是这些技术也成为了游戏平台控制玩家的手段。通过游戏规则设置的空间隐私保护具有离散的功能,游戏平台将玩家塑造为元宇宙游戏中的单独个体,如同边沁的圆形监狱,每个囚犯可以看到位于中央的狱警,而无法与其他个体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玩家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将会由平台主导,玩家个体的力量无法抗衡整个游戏平台。因此,在元宇宙游戏技术开发到技术运用的环节中,可以设置多样化的渠道让群众对具有副作用或负面效应的技术运用进行商讨决策改进,从而规制游戏平台的权力,保护玩家的利益。

(二)元宇宙游戏的技术规制

根据上文提出的四项原则,本章将会结合目前的立法实践分析,从互联网的软件层、数据层以及硬件层三个层级出发,对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的技术规制进行具体分析。

1. 软件层:规制空间构建规则。

从元宇宙游戏中隐私侵权行为的共性出发,通过立法为游戏规则中的空间隐私保护设置统一标准,游戏平台可以在此标准之上根据元宇宙游戏类型具体调整、设置游戏规则。比如游戏设置中应当为玩家提供隐私保护安全工具,并在游戏开始之前提供详细的教学以让玩家熟练运用,并且安全工具应当易于访问。在与玩家制定的隐私保护协议中,或者玩家跳转到不同的空间加载过程中,可以随时看到相关隐私的提示,以确保玩家在遭到骚扰时能够有所准备。设置信用等级,对游戏时间长,不违规的玩家予以较高分数的信用等级,对游戏时间较短或者有违规现象的玩家标以不可信赖等表示,提示玩家注意个人安全。以玩家为主体,对与玩家产生关系的主体进行不同的划分,并在主体划分之下用游戏中构建规则对玩家的隐私进行保护。比如玩家的家人、好友,在交谈时可以让玩家设置完全开放的权限,但是对于陌生人,玩家可以设置屏蔽该玩家的形象和声音,来防止自己的隐私被侵害。

2. 数据层:规制信息构建规则。

对人工智能算法,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开始探索算法可能的监管思路与治理框架,主要采用了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管模式。结合域外AI立法经验,规制元宇宙游戏人工智能技术具体如下:

(1)事前:符合备案要求。欧盟委员会 2021年 4月发布了《制定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案)并修订某些欧盟立法》提案(以下简称“人工智能提案”),中对AI算法采用基于风险等级区分规制方法的监管路径。具体而言,AI算法系统在投入使用或投放市场之前应当确定其所属的风险等级。同时《人工智能提案》规定了注册义务,即在将高风险AI系统投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其供应商或授权代理人应该将该系统注册到欧盟针对独立高风险AI系统建立的欧盟数据库中。由我国2021年9月和10月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可知,出台相关规定的主体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我国的算法规制主体为国家网信部门。在出台规制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相关规定时,也可以由上述规制推荐算法的主体联合制定,同时由国家网信办执行管理人工智能的办法,在游戏平台使用人工智能之前将高风险的人工智能交由国家网信办进行登记备案。

美国过滤泡沫透明度法案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使用根据特定用户的数据对互联网平台上的内容进行筛选或排名的算法时,原则上不得运营使用不透明算法,除非其在用户第一次与不透明算法进行交互时以清晰、明显的方式向用户发送可以拒绝的一次性通知,以告知用户平台使用不透明算法,并且向用户同时提供使用透明算法的平台版本,使用户可以轻松地在使用不透明算法的平台版本和透明算法的平台版本之间切换选择,以此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面向消费者的透明度。在我国制定规制人工智能系统的相关规定时,也可以要求游戏平台在对虚拟现实游戏中的AI系统参考算法透明度进行设计,可以在玩家第一次使用系统时向玩家告知算法是否透明,或者提供算法透明或不透明的版本供玩家进行选择。

(2)事中:AI动态监管。日本改善特定数字平台上的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法规定了对特定数字交易平台供应商在AI算法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持续上报义务,并就其在该法案下的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借鉴日本AI算法的监管方式,国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游戏平台供应商将AI系统持续上报,并在我国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制法案中首先进行自我评估,以保持元宇宙游戏中的AI技术受到持续的动态的监管。

除了要求游戏平台履行相关义务之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方式对元宇宙游戏中AI的数据收集方式进行规制,比如通过规定主管机构对AI算法系统进行检查和监视的权力。例如欧盟数字服务法规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及其指定的审计人员或专家可要求有关的超大型在线平台就其组织、运行、信息技术系统、算法、数据处理和业务行为作出解释。我国针对于2021年11月开始实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开展了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比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牵头发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领航计划”,邀请业内专家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活动。在元宇宙游戏中对AI技术也可以通过由业内专家组织的第三方团队进行监管。

(3)事后救济:代表人诉讼。美国算法问责法案中规定,若一州的司法部部长有理由相信该州的居民因为违反该法案规定的实践而受到威胁或者不利影响,则该州的总检察长可以代表该州的居民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适当的救济。元宇宙游戏中的AI隐私侵权问题在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管的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注意到每一个数据主体的信息隐私受到侵犯应当得到救济的权利。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侵权可以通过元宇宙游戏中全体被侵权玩家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被侵权玩家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3. 硬件层:规制技术开发主体。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移动手机隐私披露——通过透明度建立信任》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诸如微软、谷歌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改善移动设备隐私披露方面拥有极大影响力,建议平台通过及时披露、隐私控制面板等方式实现对用户的充分告知,向用户传达关键术语和概念,并呼吁利益相关方开发适用于移动设备的禁止追踪机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意见是通过硬件基础层对上层游戏开发者与数据使用者进行规制,硬件设施开发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隐私。这样的思路也可以适用于虚拟现实设备当中,即虚拟现实设备的开发者可以在设备研发当初设置隐私保护技术,询问玩家是否愿意将数据开放给软件层的游戏开发者,以此防止软件层的游戏开发商与数据使用者对玩家隐私的侵害。

(三)确立信托关系

刘颖针对平台与用户之间不平等的契约关系,指出可以从私法层面上做到对算法的规制,即明确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这种法律关系定义为信托,因为信托关系增加了算法控制者的义务,以事后影响为依据,能够平衡算法控制者与用户权利不平等的法律关系。该观点与美国的数据信托构想具有一致性,算法控制者在美国学界被称为“信息受托人”,但这种构想还停留在理论阶段,实践层面因为不符合传统信托关系而难以落实。而与美国的数据信托相反,英国通过第三方自上而下的实现权力平衡的数据信托模式,并将这种模式运用于具体实践当中。针对本文存在的元宇宙隐私问题,改变玩家与游戏平台之间基于隐私政策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数据使用场景中将美国的“信息受托人”理论与英国的第三方数据信托制度相结合,在设立第三方自上而下的数据信托模式的同时,确立玩家与第三方的数据信托关系以及第三方与游戏平台之间的数据信托关系。因为玩家将自身的数据托付给第三方平台,作为集合了玩家数据权益的第三方数据平台“信息受托人”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代表玩家与游戏平台进行公正平等的谈判,以改变玩家与游戏平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

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游戏平台使用和收集数据为玩家提供服务,监督游戏平台作为受托人是否合理履行了委托义务,同时与游戏平台订立建立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的隐私协议。在具体实践层面来看,设立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可以参考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在建立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可以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收集整合了玩家数据之后,游戏平台需向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申请使用,在得到了信托平台的许可之后,才能够分析、处理使用个人数据。这种信托方式实际是从国家数据所有的角度界定数据权属的模式,国家对数据拥有获取权、共享权,即与公民共享数据红利,以及使用权,对数据整理、分析。尽管有学者批判国家数据权属不利于数据市场流通,但是从信息安全与保障公民信息权益来说,国家数据权属界定更为优越的方式。

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第一,元宇宙游戏中隐私可以分为空间隐私与信息隐私,该隐私是由虚拟现实空间与游戏规则构成。第二,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侵权根据游戏构建规则以及侵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五种:游戏构建规制之内玩家运用技术规则侵权、游戏构建规则之外玩家违反构建规则侵权、第三方突破构建规制侵权以及游戏平台违反初始构建规则侵权,游戏构建规则之内游戏平台运用构建规则侵权。第三,元宇宙游戏中的隐私法律保护存在三点不足:民法典隐私保护执行困难、玩家与游戏平台之间的权利不对等、隐私保护技术不成熟缺乏法律规制。第四,从技术批判理论入手,本文提出元宇宙游戏中隐私技术规制三原则: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相结合规制原则、清晰的责任制度原则、技术民主原则。并从网络法的数据层、软件层与硬件层三个层级出发,结合国内外AI技术立法趋势,探寻元宇宙游戏中法律技术规制的治理模式。最后针对元宇宙游戏中的玩家与游戏平台的不平等契约的问题,提出设立第三方数据信托平台的解决方案。

虚拟世界在逐渐渗入现实世界,随着增强现实技术的发展,诸如《Pokémon Go》游戏会导致非法入侵的法律难题会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互交织中展现,这不仅需要元宇宙的法律治理的理论指导,也需要法律立足于实践中具体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元宇宙具有互联网层的特征,代码、软件、硬件共同构造了虚拟现实世界。因此,元宇宙游戏中的法律问题在实证研究中存在着天然优势,玩家的行为可以转化为计算机中的数据,为定性研究或者定量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元宇宙的虚拟性也可以低成本的进行法律实验,观察人们在虚拟现实空间中法律行为与心理认知,甚至以游戏的模式进行法律制度运行情况实验,并进一步将结果科学化理论化,指导现实世界中的法律运行。最后,虽然目前元宇宙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争议本身就是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元宇宙的产生未尝不是新的机遇。如果说世界是内心生活梦想出来的一首诗,那么元宇宙就是人们共同创造的一场梦。或许元宇宙本身并不存在,但是当概念被人们提出时,想法就已经在那些希望实现它的人中深根发芽。因此,元宇宙的最终形成不过是时间早晚的事,我们更应当思考的是怎样将元宇宙作为研究工具运用于法律实践,不断探寻元宇宙问题中的规制与解决路径,从而为中国本土的法律问题提供令人耳目一新的解决方案。

相关文章